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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楼餐馆谢绝自带酒水无法律依据
http://Shopping.sinaty.com 2008-8-28 山西经济日报 阅读次数: 字体设置:[][][]

  

 

  近日,张先生向市消协反映,6月28日,他为爱人过生日邀请亲朋好友到一家饭馆吃饭。临出门,他专门把家里存的两瓶茅台酒带上,让亲朋好友品尝品尝。但一结账,张先生有点晕,账单上怎么莫名其妙地多出300元费用,一问服务员才知道因为喝的酒是自带的,所以每瓶酒要加收150元开瓶费。

 

  对此类投诉,消协认为商家在三个方面侵犯了消费者权益。第一,商家事先不向消费者介绍有关的真实全面情况,饭后收取额外费用如开瓶费、碗筷费、毛巾费的做法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第二,商家开一个瓶盖就要强行收取150元或者百分之几十服务费的做法,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第三,商家的这种做法违反了《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第八条第二款规定:“餐饮服务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经营者不得随意收取任何名目的价外服务费或以其它形式价外加价……”

 

  消协建议:相关部门应着手研究并制订餐饮企业供应酒水的价格标准。统一标准、明码标价、制止暴利、违者处罚。这样既保护了餐饮企业的合理利润,又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才是从根本上解决餐饮企业与消费者之间涉及酒水问题引发矛盾纠纷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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